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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10月1日开始实施

2008-09-25 11:41:48   来源:左江日报 

      左江日报南宁讯(专刊记者 吴雪玲)9月19日,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,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10月1日实行。《条例》规定开发商要将商品房能耗指标写入购房合同,违规最高可罚50万元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,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、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、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,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。

  据介绍,至2006年底,广西城乡建筑面积约有15.4亿平方米。其中城镇为6.3亿平方米,包括约2.0亿平方米的公共建筑(宾馆、车站、商场、学校、办公大厦等)和4.3亿平方米的居住建筑。广西的节能建筑推广还在起步阶段,《条例》实施后,标注建筑物能耗指标能引导业主和用户选择低能耗建筑物,激励开发商生产节能建筑及节能产品。自治区建设厅表示,广西已经实行将节能指标在商品房销售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。关于将节能指标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具体实施细则,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。

责任编辑:蓝旦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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